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昆莎斯塑料色母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1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昆莎斯塑料色母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

示》(昆国税发[2004]401号)收悉。经审核,昆明昆莎斯塑料色母有限公

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塑料色母及塑料添加剂产品,

经营期限自199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该企业生产和销售自

产的塑料色母及塑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

投资产业目录>第三条“制造业”中第八款“化学及化学品制造”第11项“精细化

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生产”范围,且2003年企业所经

营符合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100%,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该企业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

1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昆明昆莎斯塑料色母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2]242号)的规定,做好

各项税收监管工作,若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并将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界定税务代理脱钩改制期间“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的请示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