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
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
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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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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