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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4-10     浏览次数:

昆明、曲靖、楚雄、红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拉《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省内下设的九家从事货物运输及仓储延伸服务的分公司均为在其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规范管理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省内下设的九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自2007年度起以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九家分公司若经营管理体制或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应及时报告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即应分别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层报省局备案。
    三、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在省内新设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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