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开展涉外企业关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调查,将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企业列表于11月20日
前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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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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