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国税函
[2004]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今后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及时做好相关
数据的上传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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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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