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曲靖建设路
分店、陆良分店和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珊瑚路分店、玉溪凤凰路分
店、玉溪北苑小区分店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其机构所在地预征,由总机构统一汇总
结算的征收办法。
二、上述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按销售额依
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
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为简化审批程序,今后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新增设的跨地区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但须将分支机构名单和有关文件资料分别
报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不再上报省局批复(预征率调整、政
策变动等特殊情况除外)。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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