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省局已经以“云国税发[2004]137号” 转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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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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