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税务机关对原挂靠税务机关的“改制所”脱钩改制的情况再进行确认,
是否存在明脱暗不脱等情况。请将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于9月27日前报省
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对本所法人、所长、股东的资格再进行确认,是否存在执
业注册税务师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担任法人、所长或股东的情况。请将确认结果以书面
形式加盖公章于9月27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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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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