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本年度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
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现对我省
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有关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以前年度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由审批机关开具《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企业补税,预算科目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
税欠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
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并在本年度免抵退税申报额中抵减免抵退税额。具体做
法是:
1、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该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帐务处理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
出口销售收入。
冲减的销售收入=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
税率)
3、免抵退税申报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单证齐全申报时,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中录入负数冲减当期的免抵退
税额,并在“备注”中注明“退运”字样。如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以抵减退运补税额
时,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减。
三、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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