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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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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