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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27     浏览次数:

          2003年11月27日 川地税发[2003]11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执法评议是指税务机关征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单位、执法人员

的执法行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评定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状况。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分局、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本办法所指的执法单位。

    执法单位中持有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是本办法所指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县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在本级所辖执法单位中确定五分之一的执法单位,市

州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本级所辖执法单位中确定一个或两个执法单位,对其执法人员进

行执法评议。

    第五条执法评议实行局长负责制,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执法单位配合。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法制部门备案:

    (一)征收分局、税务所执法人员名册及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号码等;

    (二)稽查局当年度执法人员及其所检查的纳税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第七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意见采用发放评议表方式。

    评议表的发放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直接发放;

    (二)召开座谈会;

    (三)设立公开信箱、电子信箱;

    (四)开通执法监督热线;

    (五)走访纳税人;

    (六)其它。

    第八条执法评议的程序为:

    (一)确定本年度参加执法评议单位;

    (二)评议表的发放、回收、统计;

    (三)评议等级的评定;

    (四)公告或通报;

    (五)评议结果归档。

    第九条年度参加执法评议单位计划由法制部门拟订,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确定。

    第十条采用直接发放评议表方式的,评议征收分局、税务所的执法人员,评议表

的发放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所管理服务纳税人的50%;评议稽查局的执法人员,评议

表应向本年度全部被查户发放。

    采用本方式的,评议表的发放、回收、统计可由执法单位实施,法制部门应全程

监督。

    第十一条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表方式的,参加座谈会的纳税人及人数由法制

部门确定,执法单位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行确定社会各界人

士代表及人数。

    第十三条执法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正执法,指是否严格执法,一视同仁,不收人情税、关系税;

    (二)政策业务,指是否较准确把握、解答税收政策,熟悉税收业务;

    (三)廉洁自律,指是否有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四)文明服务,指解答税收问题是否耐心,不故意刁难,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各地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局执法评议表(样

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自行制定评议表。

    评议表采用百分制。

    第十五条评议等级的确定,按照百分制分为四级。

    评议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

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评议等级分数的计算公式:

    (一)执法人员等级分数=纳税人评议该执法人员的分数之和/参与评议该执法

人员的纳税人人数。

    (二)执法单位等级分数=执法人员等级分数之和/执法人员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进行调查:

    (一)执法人员单项评议为零分的;

    (二)执法人员评议为不合格的;

    (三)执法人员认为纳税人有失公证向法制部门申诉的。

    调查不改变纳税人评定的分数。调查结果以附件形式记入评议结果和评议档案。

    第十七条评议结果须在执法单位公告栏公告或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执法评议结果的使用。

    执法单位等级分数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执法人员的等级分数作为评定执法能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执法评议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评比,并按有

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执法评议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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