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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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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