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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01     浏览次数:

川劳发[2000]1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推动我省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促进下岗职工和失

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

联合下发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

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严格《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发放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发放对象和条件

    1、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承担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已同原企

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任务,其安置

比例已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

    2.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纳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

的指导和管理(暂未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指导

和管理),承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安置任务,其安置比例已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

%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3、从事社区服务个体经营或独立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

    凡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条件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

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社区就业实体),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

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有关优惠扶持政

策。

    (二)《证书》的申办程序

    1、由社区就业实体提出申请,其基本内容应包括:负责人、服务项目、资金总

额、从业人员总数、地址,并附上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名册及有关证件或证明

复印件。

    2、由街道(镇、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暂末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同

级就业服务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审核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下岗职

工和失业人员情况,并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进行核定。

    3、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证书》,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

    (三)《证书》的印制和管理

    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管理办法,《证书》由省劳动厅监制,并授权

由省就业局负责印制和在《证书》正本上盖章,副本由负责发证和年检的县以上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盖章。《证书》由发证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社区就业实体解散、终止或

改变其性质的,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证书》。

    二、切实抓好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社区就业实体从事社区服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

号文件和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联合下发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规定并

领取了《证书》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

并向当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三)办理申报免税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

    2、填写的《社区就业实体申报表》;

    3、安置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上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下岗证》、集体企业下

岗职工的证明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四)对从事社区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领取了《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

织,凡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可办成社区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时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按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进行管理。

    (五)持有《证书》,但生产经营不稳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及下岗职工和失业

人员个人,在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半年内,可暂不要求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并免收

其从事社区服务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已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

从事社区服务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

工商营业执照。

    (六)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

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社区就业实体在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中遇到

的实际问题。

    三、建立《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年检制度

    (一)凡我省范围内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给《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

都应进行年检。

    (二)年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地、州)或公(市、区)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会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三)年检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年检合

格后,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证书》副本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年检结束

后,于每年6月底以前,由各市(地、州)就业局汇总本地情况,写出年检总结报告,

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就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四)年检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联合下发的川劳发

(1999)2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安置的人员比例及变化情况;手续资

料是否完备;免征税收等有关政策是否落实等。

    (五)社区就业实体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过去

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免征的税金进行清缴收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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