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3日 川财税[2000]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财税字[2000]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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