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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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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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