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4日 川地税函[2000]059号 省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对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稽字[2000] 014号)收悉。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分红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 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现批复如下。 债权、股权是资产所有权(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公司使用个人资产作负债处 理,个人拥有资产就应为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债权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 司目前支付1999年的产权分红及以后年度分红,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如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对 1997年、1998年支付产权分红应扣未扣的税款应由四川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承担缴纳义务。但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对该项税款可不再向其追补入库, 但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适当处罚。 此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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