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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4]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国、地税之间加强协作管理,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

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信息化建设与共享,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国、地税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积极创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条

件,各地可利用现有的便民服务中心等条件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积极稳妥的

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二、关于国、地税对新设立共管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税务登记的办理按照

“主体税种谁管理谁负责登记,并负责传递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的原则。即对共

同管户核发一套加盖国税和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登记,共享登记信息。

对纳税事项只涉及一家税务机关的,由涉及事项的税务机关办理,不再传递交换纳税

资料。

  三、关于国、地税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谁办

证、谁收费的原则,不得实行国、地税双边收费。

  四、国、地税共管户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其办证、收费等问题比照

本通知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税务登记(新设立、变更、注销)信息交换问题。不论国税局还是地税

局主办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均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及时、完整地向

另一家税务机关传递登记资料信息。传递交换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工作

实际协商制定。

  六、各地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纳税人提供

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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