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报告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