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 川国税函[2004]157号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 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4]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8家改制企业按照工商局界定属 于新改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若基层国税地税在管理权问题上引起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 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明确: “2003年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 围与本规定不符的,也不再调整”。根据此精神,也应由实际已经征管的部门即国税 局征管,不再作调整。 三、广安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该企业的征管问题作 了明确批示:“根据调查结果,按规定,广能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维持现状,由国税局 征收。若对此有不同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裁决”,该批示遵循并符合税收 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都应尊重和执行。 四、你局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依法加强对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并认真做好政策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 调配合,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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