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磷矿资源,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省
磷矿资源逐步向优势企业和规模企业集中,实现集约型、规模型经济,以确保我省磷
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磷矿石资源税定额由现行的0.5元/吨调整为
3元/吨,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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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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