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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
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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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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