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9日 川国税函[1999]463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
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
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
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
(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
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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