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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1-18     浏览次数:

 

     1999年11月18日 川国税函[1999]44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9]1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复印件,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

顾。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

    (三)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二、对免税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享受免税的粮油生产、经营企业恢复征税后,考虑到粮食经营企业在粮改

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支持粮改,对粮油经营企业7月31日前免税粮油的情况,

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核定免税粮油库存数量,依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按照

动用一块,抵扣一块的原则,在2000年底前分期抵扣完毕。

  四、截止1999年7月31日,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

留底税金仍未抵扣完毕的,其余额应全额转入库存商品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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