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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2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和“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务必

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同时,做好减免税政策法定条件的宣

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自主适用政策的正确性。

  二、强化税收日常管理,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纳税资料的

统计分析和评估。

  三、应当采取定期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四、对给予减免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台账,加强对减免税企

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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