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4日 川地税函发[1998]376号
一、各级新华书店按财政部[1995]财文字第684号文规定:书刊及非图
书商品按月末库存总定价的5‰,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的1%预提提成差价,计入当
期商品销售成本;每年9月份按规定对库存商品实行分年核价并调整提成差价,准予
在税前扣除。
二、新华书店的图书、课本及大中专教材、音像制品和非图书商品的商品销售成
本按帐面折扣率法进行分类核算,帐面折扣率在季末月计算调整,并相应调整本季的
商品销售成本。季的其余月份按季初的帐面折扣率核算其商品销售成本,准予在税前
扣除。
三、各级新华书店为财务部门购置的计算机,每台(套)价值在5万元(含5万
元)以下的,经县、地(市、州)地税机关核实,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允
许税前扣除;用于业务上的计算机开发,如建立全省电子联销网等,经县、地(市、
州)地税机关核实,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后,允许税前扣除。
四、各级新华书店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确实不能收回的对外投资(包括
长、短期)和应收帐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准予
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上的经县、地(市、州)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省新华书店
报省地税局批准,允许税前扣除。以后又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如数冲减当期费用。
各级新华书店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
损失,和在对存货盘点清查时,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
非常损失等,金额为30万元以内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30万元以上的经县、地(市、州)地税机关初审后,由省新华书店报省地税局批准,
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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