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2日 川地税函发(1998)323号
现将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8)139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变更登记,地方
税务机关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地方税务代理事项,各中介税务代
理机构的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执行。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
定的中介机构接受代理服务。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首次办理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和免费服务。
四、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政策界线,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又要卓有成效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桥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