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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度,现将我省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

起报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完毕出口货物免、抵、

退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

退税部门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如出口收汇核

销单尚未收齐的,在其它退(免)税单证收齐的前提下,必须进行申报,尚未收齐的

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备案制度,出口企业认真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单备案表》,退税部门认真进行审核。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口180天内向审批退

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

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管理。在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时,要根据003号电子报关单信息和代理证明电子信息加大监控管理力度,

对有003号数据电子信息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尚未申报的,每月将未申报

的电子数据下达企业,督促其申报。从今年7月起,省局把2003年度免、抵、退

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确定为重点企业,分户到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

据本地实际,选择5-10户企业进行重点管理。

  四、属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企业必须要求代理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

60天内开具代理证明。

  五、各级退税部门要及时把此政策精神传达到各出口企业,省局从7月起对各地

的申报退(免)税进度进行考核。

 

附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核销单备案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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