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日 川国税函[1999]079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经批准的修理 费应按受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年度提取折旧额的,由各市、 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年度折旧额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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