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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02     浏览次数:

     1999年3月2日 川国税函[1999]079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经批准的修理

费应按受益年限分期摊入成本。固定资产修理费不超过年度提取折旧额的,由各市、

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年度折旧额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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