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国税发(1998)47号],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服务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饮食、文化娱乐、保健服务、其他服务的从业人员,不能 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 额的,采取定期定额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纳税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税法列举项目的劳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 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所得的项目难以界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 三、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额征收标准:城区内(含县城)每人每月 30-100元,县以下每人每月10-50元。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在省局规定 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额。超过或低于上述标准的,报省局批准。 四、本通知规定的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扣 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 得税报告表,并提供有关的纳税资料。 对流动性大,难于控管的劳务报酬所得,各地可按川地税函发1997(146) 号文规定实行预扣办法。即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的同 时,按照支付金额依20%的比例税率预扣税款。 五、主管地税机关(分局、税务所)应根据饮食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 其他等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应税人员、应纳税款,并填写(* * 地方税务局 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书》,报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确定。 六、扣缴义务人对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所得,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额20%的, 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补扣税款。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扣 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原制定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 本通知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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