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