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日 川地税函发(97)00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1 997年税收会统工作,现将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修改内容及税收会计 核算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和表式在原报表体系的基础上,有以下修订 和调整: (一)删除《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 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 统计月报表》中“一、工商税收合计”下的“4.专项调节税”、“5.特定区域自 用进口物资增值税”项目。 (二)在《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4.陆上石油矿区使 用费”下增设“5.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目,原“5.其他收入”改为“6.其 他收入”项目。 (三)删除《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二、企业所得税” 下的“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6.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四)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进口产品增值税”下增设“特定区域自用 进口物资增值税”项目;在“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下增设“特定区域自用进口物资退 增值税”项目。删除原“5.特定区域自用进口物资增值税”及其下的两个细目。 (五)取消《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新产品开发”栏;将“新办企业”栏调 整到“校办工厂”栏之前。 (六)将税收统计月报表的“本月”栏全部取消。 (七)增加《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其有关指标口径如下: 1.表内“死欠”指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消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 的税款。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一律统计在本表“死欠” 栏。 2.表内“缓征”指经批准缓征的税款。凡是属于缓征的税款,无论是上年批准 还是当年批准,一律统计在本表“缓征”栏。 3.表内“往年陈欠”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但不包括死欠 和经批准缓征的税款。 4.表内“本年新欠”应按“待征类”各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 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八)将《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改为《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其表式不变。 二、关于税收会计核算 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一年多来,针对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 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 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 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 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 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 是上年批准缓征的,还是当年批准缓征的,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 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薄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 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 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 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 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 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 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末各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本 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 额填列。 (二)关于年终冲帐后有关科目的余额关系问题 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 的余额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由于 年终应退未退的多缴税金在年终冲帐前已从“应征类”科目转入“多缴税金”科目, 而冲帐前的“上解类”和“入库类”科目余额中又包含应退未退税金,当用“上解类” 或“入库类科目余额冲减“应征类”科目余额时,“应征类”科目余额中所包含的 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数被冲减了一部分,所 以,年终冲帐后的“应征类”科目余额与“待征类”、“在途税金”、“待解税金” 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余额之和并不相等。 为此,现将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应征类”科目年终 冲帐后的余额表述修改为:“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 额之和,表示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三)关于年终冲帐后的报表编报问题 年终冲帐后,各核算单位必须按照冲帐以后的各帐户余额再编制一份“税收资金 平衡表”,留存备查。 (四)有关明确科目的调整问题 年终冲帐时,由于“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其他收入”、“减免税金”、“ 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的明细科目设置与“应征类”的明细科目设置不相对 应,使年终有关明细科目不能直接对冲。为便于年终明细科目的冲帐处理,现将有关 明细科目的设置调整如下: 在“上解其他收入”中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取消“应征企业所得税”的经 济类型明细科目。 (五)关于原始凭证汇总单的编制问题 1.在上解凭证汇总单的“上解税金”栏中分设“合计”和“其中:损失税金追 回”两栏。其中损失税金追回,反映损失税金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查处追回,并由 征收部门或征收人员直接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 2.将待解凭证汇总单的“其中:损失赔偿”改为“其中:损失追回及赔偿”, 反映查处损失税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给税收会计的现金税款或存款和损失税款责任人赔 偿的税款。 3.在退库凭证汇总单的“退库性质”栏前增设“级次”栏,反映由乡(镇)金 库退库的税款预算级次。 (六)关于退税在分户帐中的反映问题 现行办法规定的分户帐中,不核算退还纳税人的退税,为了在分户帐中反映纳税 人的纳税和退税全貌,各地可以在分户帐的发生额分析栏的后面增加“退税”附列栏。 (七)关于零申报的反映问题 为了便于分户帐全面反映纳税申报情况,对于申报应纳税金为零的,各核算单位 可以在其分户帐的“借方”登记“0”,表示该纳税人已申报。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布置。 (4)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