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6     浏览次数:

     1996年12月16日 川地税发(96)158号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分税制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6)137号文规定,结合我

省发票管理实际,我局对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种类、式样和规格等进行了规

范,设计了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印发

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税收发票按行业和特定用途暂划分为综合、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

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收购业八类44种票样(具体各类和

使用范围详见《样本》目录)。

    二、全省统一使用的地方税收发票种类的增减,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若《样本》

中的票样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可设计本地管辖范围内统一

使用的某些专用性地方税收发票,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样本》中各种发票的成品规格和发票框内外的内容、栏目、各联用途、颜

色和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等,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省地方税务局

批准。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地方税收发票,其格式必须符合《样本》的规范设计。

具体要求是:

    (一)各类发票票头原则上由两行组成,第一行为四川省××县(市、区)×

×行业发票,市、地、州分局冠所在地(市)的名称,省直属分局冠四川省名称,

第一行字数太多,也可分为两行排列。第一行下面设有一条横线,第二行为发票联

字样,其它各联均不在该位置套印联次名。

    (二)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和记帐联票头正中央,其它各联均不套印。

    (三)发票的字轨号为川地税×XNo:0000000。以

          (97)                  X

川地税(01)为例:川地税为四川地方税收简称;“Ⅱ”为发票大类号,

即交通运输类;(97)为印制发票年度;(01)为每种发票的字号或

简称。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某些专用性发票以及企业申请自拟格式的发票,

在编字号时,只编川地税和印票年度。

    (四)各类发票(定额发票除外)框外右边的内容统一为相应联次的用途,左边

内容统一为“××承印厂、批印文号、印制数量

    四、发票联用纸及油墨使用按川地税发(96)115号文《关于做好普通发票

换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发票只能在票面面额规定的范围内填开,超过面额填开的一律无效。

    六、《样本》只发地方税务机关和发票承印厂作为印制、鉴别发票和业务学习之

用,严禁翻印和对外发放,各地要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发)(略)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娱乐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