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6日 川地税发(96)158号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分税制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6)137号文规定,结合我 省发票管理实际,我局对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种类、式样和规格等进行了规 范,设计了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印发 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税收发票按行业和特定用途暂划分为综合、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 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收购业八类44种票样(具体各类和 使用范围详见《样本》目录)。 二、全省统一使用的地方税收发票种类的增减,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若《样本》 中的票样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可设计本地管辖范围内统一 使用的某些专用性地方税收发票,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样本》中各种发票的成品规格和发票框内外的内容、栏目、各联用途、颜 色和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等,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省地方税务局 批准。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地方税收发票,其格式必须符合《样本》的规范设计。 具体要求是: (一)各类发票票头原则上由两行组成,第一行为“四川省××县(市、区)× ×行业发票”,市、地、州分局冠所在地(市)的名称,省直属分局冠四川省名称, 第一行字数太多,也可分为两行排列。第一行下面设有一条横线,第二行为“发票联” 字样,其它各联均不在该位置套印联次名。 (二)“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和记帐联票头正中央,其它各联均不套印。 (三)发票的字轨号为“川地税×(X)No:0000000”。以 (97) (X) “川地税Ⅱ(01)”为例:“川地税”为四川地方税收简称;“Ⅱ”为发票大类号, 即交通运输类;“(97)”为印制发票年度;“(01)”为每种发票的字号或 简称。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某些专用性发票以及企业申请自拟格式的发票, 在编字号时,只编“川地税”和印票年度。 (四)各类发票(定额发票除外)框外右边的内容统一为相应联次的用途,左边 内容统一为“××承印厂、批印文号、印制数量”。 四、发票联用纸及油墨使用按川地税发(96)115号文《关于做好普通发票 换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发票只能在票面面额规定的范围内填开,超过面额填开的一律无效。 六、《样本》只发地方税务机关和发票承印厂作为印制、鉴别发票和业务学习之 用,严禁翻印和对外发放,各地要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发)(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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