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把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切实提高全省地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二、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开展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保证个体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的,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对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
三、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工作。各地要按照《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操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0号)、《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51号)和《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68号)文件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交换对象,认真开展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信息的数据比对工作,充分利用比对信息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的情况于9月1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省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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