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80号)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地税局在计征营业税以后,将发票信息传递给国税局”,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此项工作由省局完成,各州市、县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货运发票信息的传递仍维持现行运作方式。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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