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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27     浏览次数:

1997年11月27日 川财注[1997]44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党和国家

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

省政府统一联合的指示精神,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了统一联

合,联合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任务。为适应行

业管理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外承办业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

收费标准的原则下,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与委托方具体商定,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反

映,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抵扣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应按《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列支。

  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应全部纳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

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以内,并设帐实行内部核算,会计报表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合并

上报。对尚未具备条件设帐核算的单位,其业务收入应全部直接进入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业务收入帐户,业务支出可采用备用金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按实际支出数

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报销,不能以收入分成扣留业务收入或以收入分成列作事务所

业务支出处理。

  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费用开支审批和控制制度。

  1.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人员的工资管理,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实行工

资含量包干的核算办法,即工资总额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基金,包干使用。

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工资含量比例控制在30%以下。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列作业务支出,

包干使用。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务所,其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在业务支出

列支,但列支的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等不能超过业务收入的30%。

  2.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办费应按规定分期摊入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

的资金渠道开支,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购置电脑、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单位价值

在伍万元以下一次列人费用,总值超过伍万元的,应分期摊销。

  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对外交往的活动费,可在业务收入总额的5%

以内,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业务活动费中据实列支,但不能作基金提取。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压价竞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给回扣,

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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