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7日 川财注[1997]44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党和国家
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
省政府统一联合的指示精神,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了统一联
合,联合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任务。为适应行
业管理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外承办业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
收费标准的原则下,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与委托方具体商定,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反
映,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抵扣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应按《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列支。
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应全部纳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
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以内,并设帐实行内部核算,会计报表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合并
上报。对尚未具备条件设帐核算的单位,其业务收入应全部直接进入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业务收入帐户,业务支出可采用备用金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按实际支出数
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报销,不能以收入分成扣留业务收入或以收入分成列作事务所
业务支出处理。
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费用开支审批和控制制度。
1.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人员的工资管理,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实行工
资含量包干的核算办法,即工资总额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基金,包干使用。
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工资含量比例控制在30%以下。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列作业务支出,
包干使用。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务所,其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在业务支出
列支,但列支的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等不能超过业务收入的30%。
2.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办费应按规定分期摊入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
的资金渠道开支,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购置电脑、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单位价值
在伍万元以下一次列人费用,总值超过伍万元的,应分期摊销。
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对外交往的活动费,可在业务收入总额的5%
以内,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业务活动费”中据实列支,但不能作基金提取。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压价竞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给回扣,
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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