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
好全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井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生产经营所得应严格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法[1997]43号)和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66号)的规定确定,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
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规定办理。
2.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川财税[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二、凡原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
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今年内暂不调整。
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办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省局对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应将核定情
况上报省局备案。
三、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
在地。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
内实现税收中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四、各地要认真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计表,摸清税源,为搞好征管工
作打下基础,并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达省局。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2000年汇算清缴工作与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不另行布置。但各地在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时,
应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从汇总报表中单列出来,填报附列资料同时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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