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 川地税函[2001]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 11号)文件精神,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对农村农民建房 建安营业税征收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农 村农民建房征收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施工方(承建方),而不是建房方(农 民),农村农民建房建安营业税应由施工方缴纳,不得直接向农民征收。 二、农村农民建房,农民不是建安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级地税机关 不能违规要求农民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农村委托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 不符合条件,坚决取消其代征资格;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对确需代征的, 要严格审批程序,逐步减少委托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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