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08     浏览次数:

     2003年9月8日 川国税发[2003]1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

做好对相关纳税户的征管工作,防止漏征漏管;同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互通

信息,密切配合,努力减少在征管范围划分中可能与地税局产生的分歧。如因征管范

围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解决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协商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