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 川地税发[2001]14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个体税收 实行区域平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贯彻实施。 一、推行区域平衡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落实,我省个体经济发展迅速, 其税收征收方式仍然以定期定额为主。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提高了个 体经济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但由于目前定期定额管理包括一些已推行区域平衡管理 的地区,基本上局限于县、市、区或更小范围内,税收定额在县、区及市、州之间存 在较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城区内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不同,同等条件的个体户,其税收 定额也很悬殊,导致个体业户频繁异动,逃避税收,漏征漏管现象突出。这与市场经 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要求不相适应。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区域平衡管理, 对于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二、实行个体税收区域平衡管理的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税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努力提高个体税 收工作整体水平,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环境、积极引导和促进个体经 济健康发展,确保个体税收稳定增长。 三、区域平衡管理的内容和办法。 区域平衡管理是地税机关根据个体税收的特点和发展状况,把定期定额业户划为 不同区域层次,再按照一定程序,典型调查,科学测算,综合平衡,努力实现对定期 定额业户税收核定纳税定额合理、税收负担公平的一种管理办法。 (一)划分区域。区域平衡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划分市、州城区,县(市、区)城 区,镇、乡三个区域层次。区域层次内按专业市场、街道、地段、经营场所、经营范 围划分征管行业和类别。 (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在县以上:地税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每半年或每年度进 行一次。被调查户不得低于该行业“双定”户总户数的5%。 (三)定额核定。县以上地税机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典型调查、测算核定的基 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出季、半年、一年“双定”户分行业的定额等级(或幅度),并 确定每个等级(或幅度)的最低定额。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 等级(或幅度),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程序,分户落实到纳税人,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 核批准后执行。 (四)市、州所在地城区区域平衡管理由市、州地税局负责组织。其他层次的区 域平衡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县(市、区)城区的定额等级(或 幅度)要报送市、州地税局审批,市、州地税局在审批时要注意所属各县(市、区) 的税负与定额的平衡。 四、工作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区域平衡管理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地要把区域平衡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个体 税收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落实专门科室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日常监督检查。 二是依靠党政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地应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党政重 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同工商、公安、财政、个协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和完善协税 护税组织,形成社会合力,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毗邻地区地税机关要加强协 调与合作,建立和健全个体税收区域平衡管理的信息交流和传递制度,防止和避免出 现税负悬殊太大。四是向纳税人作好宣传,使之主动支持配合工作的开展。省局将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5)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清缴欠税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