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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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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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