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
[2002]38号)要求,结合我省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云南省公安厅、云
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涉税违法
犯罪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今年6月27
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公安、国税、地税
机关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进一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税收征
管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摧毁一批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窝点和网络,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偷税
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趋势,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巩固和完善公安机关、税务机
关的协作机制,提高预防、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能力。
三、工作重点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
罪行为;
(二)伪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营企业、高收入阶层偷税、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集贸市场和加油站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安排5个月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底以前)。各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在此阶段内要摸
清本地区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倒买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的底数,梳
理案件,挖掘线索;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打击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
专项治理方案;做好人员组织、战前动员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至10月)。在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要
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要案件,
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倒买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
活动。
(三)收尾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各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要在保证办
案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消化处理,做好案件移送起诉工作。同
时,各级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的情况,查找防范上的漏
洞,研究制定治本措施。
以上工作安排,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涉税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制定工作
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各地要于8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
税局。
五、工作措施
(一)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涉税违法犯罪的情况,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对本地区重点行业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
各重点行业内确定重点企业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制定预定工作方案。尤其是针对
目前各地已掌握的一些涉嫌虚开或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以及在对集贸市
场、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大要案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行动,
加快进行处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在专项治理期间,各级公安、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手开展治理行
动,形成打击合力。税务机关对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要迅速实
施稽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犯罪嫌疑人逃逸或企图转移、隐匿、销
毁账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查证。
追缴税收款项的,税务机关应迅速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对达到追诉标准的
案件,要坚决立案,并迅速采取相关措施,控制、获取有关证据和重点嫌疑人员。对
获取的相关资料,公安、税务机关要通力协作,快查快审。
(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一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
犯罪案件,实行挂牌侦办、督办,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同时在侦办过程中,要严格依
法办案,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各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领导小
组要对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发现
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加强领导。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条件成熟的案件,力争尽快起诉、审判;对经侦查尚不
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五)加大税款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
过程中,要通过打击涉税犯罪,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做好税收征管秩序的整
顿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对民营企业、高收入阶层偷税、逃税的
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检查,同时对上半年开展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中
涉及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
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公安、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同志要亲自组织,亲自参与。为加强这次涉税违法犯罪专项
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并
分别在公安、国税、地税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打击涉税犯罪的。日
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要定期
或不定期地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加强涉税违法犯
罪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
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联合成立云南省涉税违
法犯罪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分别在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
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我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挥、协调。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涉及地区的公安和税务机关要
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主办地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
及时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
制查处或泄露情况、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发动群众,营造宣传声势。各地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
发动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不法分子,大力营造专项治理的声势。通过各种新
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宣传单
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适时邀请记者全程跟踪采访,展示
专项治理的成果,弘扬正气,震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
(四)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掌握和分析,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报送情
况信息。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的特点、
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
善,堵塞漏洞。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尤
其要针对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
整治措施,防范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各级公安和税务机关要于每月31日前分别向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稽查局、省地税稽查局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
情况和重要案件要随时报告,专项治理结束后,请各地公安、国税、地税机关于
2002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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