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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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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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