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经贸委: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36号)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有关
规定,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对有关州市
推荐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通过认定的67户企业
(产品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可持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减免
税额工作。
三、已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企业要将获得的减免税额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及环
保治理和搞好清洁生产。
四、已通过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经委资源综合利用
处报送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六省经委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
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并予通报批评,该企业(产品项目)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七、公布的企业(产品项目)名单可在云南省经委网站查询,网址:
www.ynetc.gov.cn.
八、《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统一由省经委发出。就近单位也可直接到省经委
领取。
附件:2004年第三批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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