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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的规定,现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货物退运补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运补税证明的开具和相关补税手续的办理统一由有退免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负责办理。即:德宏、红河、保山、临沧、思茅、版纳、文山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所辖地出口企业退运补税手续的办理,其余地州市出口企业的退运补税手续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属2003年度(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补税应补缴已退增值税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编码”为“010303”、“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级次”为“中央100%”,“品目名称”栏填写“补缴已退增值税”;发生退运补税应补缴已退消费税的开具“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编码”为“020302”、“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退消费税退税欠款”、“级次”为“中央100%”,“品目名称”栏填写“补缴已退消费税”。 

  (二)属2004年1月1日以后(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补税应补缴已退增值税的开具“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编码”为“010301”、“名称”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级次”为“中央75%、地方25%”,“品目名称”栏填写“补缴已退增值税”;发生退运补税应补缴已退消费税的开具"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栏中"编码"为“020301”、“名称”为“出口货物退消费”、“级次”为“中央100%”,“品目名称”栏填写“补缴已退消费税”。 

  三、“通用缴款书”由退税机关向同级计财部门领取,开具后由企业自行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库,缴库后企业凭完税凭证到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四、各级退税机关应按季度与金库对退运补缴税款进行核对。 

  五、本通知适用于外(边)贸企业发生退运补税的情况,生产企业退运补税的办理办法另文明确。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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