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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建立四川省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协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7-05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事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精神,共同做好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外事办决定建立四川省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协作制度(以下简称协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作制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规定,政府各部门负有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要共同配合税务部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二、建立协作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协作制度,密切省级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享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下同)涉税信息,切实加强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税源管理,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提升我省涉外税收管理水平,有效地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共同服务于我省对外开放大计。
  三、协作制度的组成单位
  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外事办为协作制度的首批组成单位,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作制度的有关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共同做好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各组成单位的具体职责
  (一)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及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我省的各类涉外工作事项。一是在使用各部门传递的资料时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仅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对外泄露企业的经营秘密;二是加强涉外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为各协税部门提供协税护税依据;三是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法知识宣传和辅导,既要加强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也要切实维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我省的外籍人员居留、就业等各项管理工作;四是对来川演出团体和个人进行税收征收后,应及时将演出机构税款缴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文化部门;五是省地税局于每季度末的20日内将我省涉外税收收入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六是发现外资不到位或提前撤资的企业,应及时与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协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
  (二)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及各级计委在核准各类建设项目时,对凡有引入外国资金、技术转让合同、进口机器设备的项目,应告知外商和对外谈签合同的国内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要求该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及时向地税部门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办理有关纳税手续。同时,及时将有关批文及涉税资料抄送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外方投资(合伙)人或外国企业名称、投入资金、合作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地点等。
  (三)省公安厅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持有《就业证》或《专家证》的外籍人员签发居留许可签注时,应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表格式样(格式见附件二)详细填写登记,以备地税部门索取、核查,也可定期将登记表通过纸质文件交换的方式传递至同级地税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及《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边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境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做好阻止未缴和欠缴税款中外籍人员出境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良好的税收秩序。
  (四)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末15日内将所办理发放的外籍人员就业证情况通过党政网公文交换中心或纸质文件交换的方式传递给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主要包括:外籍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就业证编号、聘用单位及地址、联系方式、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格式见附件三)
  (五)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及各级外经贸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批准证书》或下发批文时,应将相关文件及时抄送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名称、投资人、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经营地点等。每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通过党政网公文交换中心或纸质文件交换的方式,将我省企业走出去的信息资料及时通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
  省商务厅及各级外经贸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管理中,要重点关注其外资到位情况,加强对外资到位的事前督促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资变化的事中检查。对于外资没有按期到位的或经营期限未满就提前撤走外资的,要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省商务厅在办理技术引进登记证时应每月将有关文件资料汇总抄送(或通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六)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在向主(承)办单位核发涉外演出经营项目《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和《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内容抄送给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演出地地税局。
  (七)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及各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市(州)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行政处罚后,及时将被处罚企业的名单、联系电话抄送至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
  省工商局及各级工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管理中,应重点关注其外资到位情况,加强对外资到位的事前督促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事中检查。对于外资没有按期到位的或经营期限未满就提前撤走外资的,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八)省外事办省外事办及各级外事部门于每季度末15日内将所办理发放的外籍人员《专家证》资料,通过党政网公文交换中心或纸质文件交换的方式传递给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及相关市(州)地税局。传递内容包括:外籍人员的护照号码、中英文姓名、性别、国籍、专家证号、境外派遣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境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预计停留期间、合同报酬等。(格式见附件四)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省地税局反映。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省地税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各下级部门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互通情况和交换意见,并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工作需要,协作制度各组成单位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

附件一:协作制度各部门具体职责一览表(略)
附件二:公安部门外籍人员登记表(略)
附件三:劳动保障部门外籍人员登记表(略)
附件四:外事部门外籍人员登记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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