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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涉农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3-2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

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涉及农民的

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基层地方税务干部学习掌握,认真贯彻落实,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涉农所得税优惠政策汇集重申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0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

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

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

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

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

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

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

“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

税[2004]45号)第二条规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

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

税[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

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

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

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105号)第一条规

定:“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

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盈利,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

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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