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0日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股份公司的个人股经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部分也比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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