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1日 川地税函发[1998]151号 为支持保障我省农村电话全网通信和民族地区通信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同意你局1998年度提取农村电 话管理费,所属市地邮电局在计算农话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农话管理费按实现业务收入的下列比例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 1.成都市电信局、德阳、内江、乐山、眉山、绵阳、宜宾、广元、达川、遂宁、 自贡、泸州、南充13市地邮电局为6%; 2.雅安、巴中、广安3地区邮电局为4%; 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局免提。 二、你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省府规定和管理费使用范围要求,加强管 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地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向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财会报表。 四、年度终了后45日内,你局应向省地税局报送所属农话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 的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管理费收支使用计划。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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