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关于取消城市维护建设
税困难减免问题,省政府云政发[2004]13号文已作了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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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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