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日 川地税函发(95)2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4号《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 会计改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各地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省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明年一月 一日起从应征数开始进行核算管理,与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同步。 二、各地城关地税所和税源较大、经济较发达的重点乡镇地税所,应增加税收会 计人员,配齐计算机,从申报开始分户核算,与全国保持同步。 三、一般征收所应首先将重点税源、纳税大户从申报开始分户建帐核算;对个体 户以及收入很少的小企业,可适当归并设户;对一时难以做到规范申的报的经济不发 达的边远山区,暂可采取其征收数等于应征数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从申报开始,分户 进行会计核算。 四、三州以及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可实行县、所“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 办法,即县级局为一级核算单位,税务所为报帐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 则,税务所主要负责提供应征、减免、征解等凭证及汇总单,采用单式记帐,由县级 局进行统一的核算和分所明细核算,逐步实现与全省税收会计改革同步。 五、由于我省农业各税管户量大、涉及面宽,农业各税的核算仍暂按现行办法执 行。 六、各地、市、州对县级会计改革的培训应于11月15日前结束;县级局对基 层税务所的会计培训应于11月30日前结束。各级地税部门应在年底前完成新会计 帐、表、凭证等印制及发放,做好“DSKT”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七、省局将于12月上、中旬对各地税收会计改革实施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并予通报。明年一季度,各地、市、州也要相应的对县级局会计改革运行情况 进行检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国税发[1995] 184号)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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