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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1-01     浏览次数:

     1995年11月1日 川地税函发(95)2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4号《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

会计改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各地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省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明年一月

一日起从应征数开始进行核算管理,与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同步。

  二、各地城关地税所和税源较大、经济较发达的重点乡镇地税所,应增加税收会

计人员,配齐计算机,从申报开始分户核算,与全国保持同步。

  三、一般征收所应首先将重点税源、纳税大户从申报开始分户建帐核算;对个体

户以及收入很少的小企业,可适当归并设户;对一时难以做到规范申的报的经济不发

达的边远山区,暂可采取其征收数等于应征数的办法,逐步过渡到从申报开始,分户

进行会计核算。

  四、三州以及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可实行县、所一级核算,两级管理

办法,即县级局为一级核算单位,税务所为报帐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

则,税务所主要负责提供应征、减免、征解等凭证及汇总单,采用单式记帐,由县级

局进行统一的核算和分所明细核算,逐步实现与全省税收会计改革同步。

  五、由于我省农业各税管户量大、涉及面宽,农业各税的核算仍暂按现行办法执

行。

  六、各地、市、州对县级会计改革的培训应于11月15日前结束;县级局对基

层税务所的会计培训应于11月30日前结束。各级地税部门应在年底前完成新会计

帐、表、凭证等印制及发放,做好DSKT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七、省局将于12月上、中旬对各地税收会计改革实施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并予通报。明年一季度,各地、市、州也要相应的对县级局会计改革运行情况

进行检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国税发[1995]

184号)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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